编号 2014111611552488564
韩还师
2014-11-16 11:55:24
贵院受理的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院2014年1月14日公告,两申请人均按公告载明日期即2014年9月17日上午9点依法到贵院指定法庭参加开庭,并均依法向贵院提交了全部出庭手续。但是,被申请人作为本案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在等待两个小时后,贵院主审法官决定推迟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对此有异议: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裁定其撤诉。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本案属于公告送达,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原告明知该情况,拒不到庭,无任何法定理由,不符合可以延期规定情形,应当按撤诉处理。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无理由未按日期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已处理
2014-12-24 14:12:22
韩先生(女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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