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机制和运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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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2日 | ||
论文提要: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机制下,法官办案压力骤增。与此同时审判委员会改革不断缩减案件讨论范围,应运而生的专业法官会议以其专业性、参考性等独特价值被广大法官寄予厚望。然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一年以来,召集次数了了,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召集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一些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限制了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对本院及其他有关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以来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进一步深入调整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建议,即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召集,赋予审判长、主审法官两类主体提请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的权利,扩大会议研究范围,除复杂疑难案件外,其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也可以作为会议研究讨论范围,由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并组织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保证会议召开质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具体衔接,把法官专业会议形成的有价值的参考性意见及时通过审委会固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专业法官会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主要创新观点:建议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召集,赋予审判长、主审法官两类主体提请召集会议权,扩大会议研究范围,除复杂疑难案件外,其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也可以作为会议研究讨论范围,由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并组织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及会议讨论结果整理运用工作,以保证会议召开质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具体衔接,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模式和运行模式。用活用好这一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司法改革配套措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成为员额法官的减压阀,提高审判质效的加速器,凝聚碰撞司法经验的最前沿,同案同判的调解器。 以下正文: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机制下,法官办案压力骤增。与此同时审判委员会改革不断缩减案件讨论范围,应运而生的专业法官会议以其专业性、参考性等独特价值被广大法官寄予厚望。然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一年以来,召集次数了了,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召集的行政化色彩仍较重,不能完全适应“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专业法官会议召集由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分别组织召集、仅向专门部门备案,会前组织准备不充分,会议召开质量效果难以保障。会议研究讨论内容仅限于案件法律适用,范围过窄,其他事关法院审判执行专业化问题也可提交法官专业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关系怎样具体衔接不明确,限制了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的发挥。通过对本院及其他有关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以来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进一步深入调整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建议,即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召集,扩大会议研究范围,除复杂疑难案件外,其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也可以作为会议研究讨论范围,由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并组织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保证会议召开质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具体衔接,把法官专业会议形成的有价值的参考性意见及时通过审委会固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将会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当前召集和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召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当前召集模式。我院专业法官会议当前召集模式为“院庭长或审判长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合议庭拟将案件或事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承办人先交庭长阅签,再报会议主持人批准。”从有关专业法官会议的相关学术论文来看,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主体研究结论主要有:“专业法官会议是否召集都是由行政级别最高或相对很高的领导成员来决定的。” 2.存在的问题。 从我院专业法官会议提请召开主体来看,院、庭长或审判长可以提请召开,承办人拟将案件或事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承办人先交庭长阅签,再报会议主持人批准。此规定仍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剥夺了简易程序案件承办法官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权利,不能完全适应“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该制度还需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朝着切合实际的方向发展、完善,即专业法官会议应降低其形式化色彩,在简化形式的基础上努力把握其实质——通过进一步吸取、借鉴‘审判长联席制度’、‘法官案件研究模式’于实践中的优势和不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再次陷入误区。如摒弃‘审判长联席制度’中只有审判长才可作为参会门槛的行政化标准,努力淡化其原有的‘层级化’、‘行政化’之阴影,进一步保障法官建议公平接纳机制的建立及促进法官身份平等性的实现等。在此基础上,期望这一制度能够全面、广泛地运行于司法实践,在保障法官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裁断纠纷的基础上,实现司法独立。即通过相对简化、规范的形式来把握制度的实质内涵,真正实现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占比较高,如我院2017年度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6.75%(不包含因中止等程序性事项而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因案情本身或因法官本身等原因,都会遇到一些难点和疑点,需要及时化解从而提高审判质效。2017年发改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占到了28%。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导致案件发改的疑点、难点是存在的。如果允许简易程序案件承办法官将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疑点、难点交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助于法官正确审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从而进一步降低案件发改率。 (二)当前运行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当前运行模式。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召开实行有案即开,无案即停的方式。组织召集部门由各条线自行组织,仅向专门部门备案,缺乏专业性和统一组织性。研究讨论范围较窄,与审委会的具体衔接规定不明确。 2.存在的问题。 (1)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召开时间不确定、无规律不利于法官预期,同时再加上提请召集法官会议的层层报批环节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导致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失去耐心。 (2)研究讨论范围较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设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只限定为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案件,并且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而实践中有些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内容已突破这一指导性规定,“就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内容而言,这些法院无一例外地还是主要集中于对疑难个案的事实认定方面,而被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是比较少的。”不仅如此,有的法院还将与审判执行有关的事务性问题,如送达难的破解、立审执的衔接等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3)与审委会的具体衔接规定不明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将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关系表述为“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委会领导下工作”,但具体怎样领导不明确。对此,首先要防止专业法官会议沦为“第二审判委员会”。其次要明确区分专业法官会议是开放讨论式的、咨询性的,而审委会是限缩性的、命令式的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再次,可以通过二者共同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一纽带理顺二者的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机制和运行模式的具体建议 (一)建议提请召开主体应为合议制审判长或独任制“主审法官”。司法改革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是案件审理的亲历者,审判长是合议庭负责人,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是否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决定是最简单有效和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不必经庭长、院长审批,也大可不必担心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内容毫无门槛限制的问题,因为现实中法官水平越来越高且工作时间宝贵,再者,专业法官会议从本质上讲是咨询性的、参考性的,可以鼓励主审法官多问几个为什么。 (二)建议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随时疏导案件审理中的疑点、难点。召开时间确定性有利于法官积极思考总结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促进法官深度思考,总结过程中或许能解决难点,解决不了的定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及时解除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及时疏通制约审限的节点,及时减轻法官压力。保证案件审理执行质量。既然是参考性的,可以定期组织研讨,哪怕就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疑难点,提到专业法官会议上听听其他资深法官的观点,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案件审理陷入困境中时,提交至专业法官会议上研究讨论,听听其他资深法官的意见,可能会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三) 建议由专门部门负责会议组织及会务,充分确保会议召开质量和效果。 建议由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的部门负责专业法官会议日常事务。一则可以利用其组织相关会议的经验,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议记录整理工作及会后讨论结果的总结提炼加工利用工作,提高会议召开质量和效果。二则便于理顺和把握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关系,节约劳动力。 (四)建议扩大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内容范围。除复杂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新类型案件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疑难问题都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如破解送达难、鉴定周期过长、诉调对接、立、审、执相互配合等问题。 (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具体对接办法。组织定位好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分工与对接,即在专业法官会议中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素材”,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确有必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确有必要统一裁判标准尺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相关规定的,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形成提交审委会研究的建议,交由专业法官会议办事机构进一步组织深入研究,根据深入研究情况,履行审委会上会审批手续,经审批确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 三、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机制和运行模式的重要意义 当前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复杂、疑难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机制和运行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适应改革后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增加提请召开会议的主体。改革后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所谓“审理者”“裁判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不外三种主体,即审委会、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改革后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逐渐缩小,合议庭合而不议的现象虽仍有存在,但审判长是合议庭的负责人,主审法官仍是案件办理的中流砥柱。因此,赋予审判长、主审法官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权利是适应改革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作法。 (二)提高案件审理质效。由不定期召开完善为定期召开,及时化解审判疑点、难点,迅速打通案件审理中的关卡,避免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避免闭门造车、管中窥豹带来的理解偏差导致案件审理出现错误。“这一制度恰恰可以通过协调各审判业务庭室及各合议庭、法官之间的法律观点,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即便是诉讼当事人将案件上诉至中级法院,但因裁判质量过硬,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可能性也已降低。” (三)有利于化解与案件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疑难问题。扩大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内容范围,不局限于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疑难问题都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将有利于化解与案件审判工作相关其他疑难问题,促进法院工作全面的提升。 (四)促进司法经验总结积累。疏通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的具体对接办法,将专业法官会议上讨论决定的重要审判工作经验、裁判规则、工作方法等通过具体的环节设计提交审判委员会进一步研究论证与完善,将会促进司法经验总结积累。 结语。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模式和运行模式,用活用好这一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司法改革配套措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成为员额法官的减压阀,提高审判质效的加速器,凝聚碰撞司法经验的最前沿,同案同判的调解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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