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的适用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2日 | ||
论文提要: 近年来,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短缺,法官群结构也面临着断层现象,再加上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使此问题更加突出。法官员额制改革虽然优化配置了审判资源,但并未缓解此问题。面对现实,内部挖潜、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似乎成了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独任制与合议制是民事审判中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案件适用独任制或合议制审理,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效率,而且也是合理调配审判资源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当前一审民事审判存在大量没有必要适用合议制,而法官因为遵守法律的相关程序规定,不得不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这实际上改变了适用独任制或适用合议制审理案件的真正目的。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已经在各法院加以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扩大独任制适用已经成为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的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通过作者自身多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审民事审判独任制适用情况的掌握和了解,结合大量阅读梳理的相关文献资源,对独任制审理情况作出客观的描述、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对独任制的适用现状进行了客观总结,分析比较案件适用独任制较合议制存在的优势,然后指出扩大一审民事审判中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结合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可操作方法。大部分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扩大独任制审理的适用范围符合事物的正常发展规律,符合资源合理调配、物尽其用原则,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全文共7221字) 关键词:一审 民事案件 独任制 员额制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从一审民事审判范围内探讨独任制的适用问题。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各项审判指标,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综合审判质效成为各法院的不懈追求目标。独任制的扩大适用将对审判质效的提高起到关键性作用。本文主要总结了合议制审理中“形合实独”的现实状况;大量案件因公告、送达难、评估、鉴定等审限问题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一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一定适用合议制的法律规定等长期存在的相关问题。这些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影响着案件的审判效果,并随着案件数量、类型、法官人员结构及司法制度等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司法实践,提出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合理化建议,并大胆突破现有法律规定,提出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的构想。重点对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员额制背景下,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环境、条件及如何与员额制相契合,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保证案件审理效率和审理质量,即做到快速,又做到公正。本文或可为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路、参考与借鉴,希望为以后相关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正文: 一、一审民事审判中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现状 (一)合议制中“形合实独”现象严重 1.陪审员陪而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近年,为了提高案件结案率、提高案件的审判质效等各项审判指标,在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法院不断充实陪审员队伍。采取加强陪审员管理,增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等,提高一审民事案件陪审率。一般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系相对复杂的案件。在法律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专业法官尚需斟酌,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由于其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在面对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时往往会无所适从,无能力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也没有自信提出,一般会附和主审法官的定案结论。因此,陪审员实际上成为陪同审理的摆设,对案件的审理未发挥任何作用,陪而不审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2.合议庭其他法官只是形式性的参审,极少参与审理合议案件 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特别是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比以前有所减少。在合议庭审判大团队没有系统完善前,组建了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团队负责审理自己名下的案件。对于其他法官承办的案件,如果需要组成合议庭,仅开庭时参加庭审,完全由承办法官主持。由于合议庭其他成员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自己承办的案件上,对参审的案件情况并不了解,同时也会顾忌到承办法官是否会介意合议庭其他成员过多了解案情,干扰其做出判断,因而在合议庭评议时也是形式性的走过场,对承办人的意见进行附和,并没有实质参与案件的审理。案件最终的说理论证还是承办人在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成员只是在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签发处签名,成为了其不必要的负担。且现在的考核机制并没有将员额法官参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数作为其承办案件数。 综上,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实际上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在主导一切,因能力所限或制度制约等原因存在,其他成员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合议制保证民主决策和案件审判质量的初衷并没有落到实处,在实践运行中大大折扣,同时还占有了其他法官本来可以处理其他案件或提高调研、业务学习的宝贵时间和精力。 (二)因审限问题导致独任制转为合议制的案件大量存在 1.送达难、公告送达致使简易转普通 近年来,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案件审理程序中的顽疾,特别是部分离婚案件,借助法院为其找人,耗时耗力严重,部分案件因送达次数多使审限变相延长,穷尽一切方式无法送达的案件,最终会采取公告送达。因送达难、公告送达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使本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使本来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转为合议制审理。这部分案件数量多,占到一审民事案件很大的比例,甚至这部分案件大多案情并不复杂,没有必要适用合议制审理。适用合议制审理的这部分案件占用了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 2.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因司法鉴定、评估等“简易”转“普通”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于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中财产价值评估,涉及书证的笔迹鉴定,涉及专业技术的专业鉴定等等,一旦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期限要至少一两个月,有的甚至会一两年。由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因此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类案件虽然启动了鉴定程序,但并不表明案情一定特别复杂。部分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律适用不存在疑难之处。在双方对标的额协商不成、难以认定伤残情况、伤害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案件启动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反而会为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复杂疑难的案件类型,只是因鉴定而延长了审限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存在机械以标的额大小确定是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涉及处理财产及赔偿数额的案件,往往以财产标的额大小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以财产标的额大小确定合议制的适用,在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又没有更加合理、易于操作的标准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案件的审理至到最终的裁判,主要包括法律事实查清、举证责任归责及法律适用。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与案件标的额大小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也就是说,以案件标的额大小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审理,并不完全符合简单案件快审,复杂案件精审的要求,与法院加大措施合理调配司法资源、内部挖潜审判力量、提高各项审判指标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 单纯以诉讼标的额大小确定案件适用程序的弊端逐渐显现,一起标的额为几十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也会存在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甚至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而标的额仅为几千元的人身伤害纠纷、劳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会因当事人矛盾尖锐,或因为案情本身扑朔迷离、证据缺失等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二、独任制与合议制相比,存在的优势 (一)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1.独任制可以最大化激发法官审理案件的潜能 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审理案件,案件程序适用、案件进展、对案件的把控都由主审法官一人主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常常会因为个人经历、知识结构、价值判断的不同而影响内心确认,进而在判断认定事实上产生不同的结论。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因为个人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价值取向等不同,导致最终适用结果有所不同。存在自由裁量、公平、衡平原则适用等情形下,也会因个人的侧重不同而所有不同。因此,在合议制审理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一致,而大家为了趋同于同一的结果,部分人员往往妥协,放弃自己的观点,特别是非主审办法官。当然,承办法官也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其他成员观点的影响,对自己的判断做出更改。法官员额制的真正目标不应当局限于准入机制对法官素质的筛选和司法能力的提升,也要注重员额身份机制对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和司法活力的激励。而适用独任制审理会调动法官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发挥潜力做出自认为最客观、最可靠的判断。 2.独任制审理提高法官自身能力,增加法官责任意识 法官员额制后,施行法官责任终生追究制,法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承担案件审理的所有风险后果,因此,把好案件质量关至关重要。而且独任制审理责任明确,督促法官加强责任心,更加审慎、严谨的做出判断,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法官独任审判,有利增强法官个人对司法的情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是减少司法腐败的基础性制度。“独任制法官无从像在合议庭中那样可以将责任推脱给其他法官,不仅责任的载体明确、监督成本比较低,而且很容易培养和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自然达到提高审判质量于无形监督自律之中的效果”。在实现了法官专业化、精英化的同时,法官会更加注重加强知识储备,提高庭审驾驭、文书写作的水平和能力,廉洁奉公,在各方面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使优秀者更加优秀。 (二)独任制审理拥有效率优势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审判效率的提升在案件持续增长的现实状况下成为重中之中。而员额制改革后,法官队伍构成已基本实现了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构建,案件的审判质量即使是适用独任制审判,也能够保证,在合议制“形合实独”的状况下,案件质量没有受到影响就是实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程序繁杂,而在程序不能有丝毫遗漏的审判工作要求下,各个程序环节都不允许融通,庭审程序繁杂,评议时间耗时费力。法官、书记员工作量增多,同时也增加当事人诉累。案件的审理效率大大折扣,审判效率低下,结案速度慢,案件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特别是公告送达、申请司法鉴定等仅仅因为审限问题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更是占用了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程序环节可以减化,并可以灵活变通,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也可简化。独任制审理,可以迅速安排时间,免除了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协调开庭时间的环节,而且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判断也相对节省时间,减少了讨论、评议的环节,只要根据案件情况,深思熟虑,审慎做出判断就可。独任制审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此良性循环,推进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适宜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条件 (一)员额制改革后,法官素质可以保证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审判质量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有其职业标准和职业要求,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品质即职业能力、职业精神等之外,还应具备一些与法官职业特殊性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法官必须接受过专业法学教育,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员额法官是经过笔试、民主测评、业务能力考核、办案数量权衡等各个环节层层筛选出来,最终经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的。员额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都得到了保障,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已经基本实现,一支办案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职业素养高的法官队伍形成。 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团队内部具体分工协作也得到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法官素质和能力完全可以独立审理不是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保证独立审理案件的质量。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可以排除一切不必要的干扰,完全独立自主审理案件。优秀法官队伍与扩大独任制相结合,审判质效较之前会得到飞跃性地提高,以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 (二)一审民事案件的疑难复杂案件占极少数 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案件审理程序复杂、繁琐。民事案件涉及事情琐碎,当事人间的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对生产生活中所有现实情况又不可能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因为民事案件固有的特点,而确定其疑难复杂性。实际上,大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并不复杂,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占到极少数。大部分案件独任制审理完全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因此,一审民事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具备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条件,特别是因审限问题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大量案件,更应适用独任制审理。 (三)案件数量急增,司法资源短时间内得不到充实,适用独任制审判是最佳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多元化发展,法律规定趋于健全,人民法治意识相应提高,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近年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选择了扩大独任制的范围,以减轻诉讼爆炸后的法院办案压力”。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以法官独任制审判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已成为现代司法潮流。即使是对合议制有“情结”的法国也在拓宽法院适用独任制审判的范围,以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快速进行并逐步完善,法官队伍素质整体提高,但审判力量还是不能完全满足急增的案件数量。而一名优秀法官的形成,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资源,最重要的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合理调配司法审判资源,内部挖潜,在不影响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快速处理纠纷成为重中之重。而对于大部分不是非常复杂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合理调配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使疑难案件得到高度重视,确保审理效果。让极少数真正复杂的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集中审判力量确定案件审判质量。“即只有将那些真正需要合议制的案件划归于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合议制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名副其实的实施”。另外,扩大独任制审理也与近年来基层法院大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相吻合。 四、关于一审民事案件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建议 (一)因审限问题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审理 因法律规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合议庭、独任制一一对应。扩大一审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也即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首先应将因送达难、公告送达、鉴定、评估等审限原因,致使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审限问题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纯粹是司法实践遵循法律程序设定的无奈之举,是合理调配紧张的司法资源的障碍。如果此类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审理,可解决司法资源紧张的现实状况,符合简易案件快审、复杂案件精审的指导精神,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制定适用程序的标准,由审判经验的法官负责立案 结合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探索和研究确定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再仅仅以诉讼标的额大小确定案件适用程序,也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制定相关智能化程序和软件,自动筛选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严格审理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使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在立案时确定。但负责立案的法官多为年轻法官或者没有审理民事案件经验的法官。他们在立案时不能客观判断案件的难易和可能发生的情况,机械套用相关标准,使得在确定适用何种审判程序时存在不客观、不恰当的情况。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发现适用程序不恰当,不仅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审判效率。因此,应选择多年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立案,在立案时依据相关原则、标准和规定并结合多年的审判经验,合理评估判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以免不适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转程序,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也额外增加法官工作量。 (三)一审民事案件可以考虑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思路 近年来,各基层法院大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简易程序适用率得到明显提高。由于存在案件数量增加,案件排期已满,因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短,所以部分新收案件自动、被迫定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普通程序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因此,成为阻碍简易程序适用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对于承受着化解绝大部分社会纠纷压力的基层法院审判组织而言,特别在当前社会矛盾多样,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合议制弊端日渐显现。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独任适用范围等同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因此建立我国独任制普通程序已有其必要性”。在独任法官可以审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的情况下,对于只因送达问题 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而言,在节约诉讼资源,化解诉讼压力上更是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 五、结语 司法实践中,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在逐渐扩大,这是由事物遵循正常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通过以上总结和分析,可见独任制相效于合议制审理,有其特有的优点和不可忽视的作用。法院在尊重发展规律,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克服众多困难和阻碍,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大力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但在此进程中,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操作,成为进一步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客观障碍。在认清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同时,主要在法律规定、制度层面做相应的修改。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是相互促进、统一的,司法实践检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定规范着操作行为的无节制性。因此,有必要制定和修改“普通程序独任制”、“避免仅仅因审限问题适用普通程序”等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为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提供必备条件。另外,一审民事案件虽然以独任制审判为主,但不能完全忽视合议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严格适用合议制审理,以保证用更多、更优质的审判力量集中审疑难复杂案件。(张敬)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