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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丨司继月:瞄准改革新方向 深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验田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1日

    为深入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市法院有序开展,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警参与改革的热情,总结改革进程中的优秀经验,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院长谈”专栏,陆续推出各基层法院院长对改革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共同探讨改革理念和目标,提炼经验做法,优化改革路径,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本期推出的是商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司继月的署名文章——《瞄准改革新方向 深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验田”》。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改革试点省份的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改革的重要性,明确职能定位,优化工作配置,创新工作模式,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高标站位,在政治认识上“拧拧弦”

    一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有利于促进实质性解纷,不断满足多元司法需求。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当地解决的案件放在中基层法院,将受地方因素影响较大或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由更高层级法院审理,既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兑现胜诉权益,又有利于防止外部干预,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审级设置与人民群众所需所盼精准匹配,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确保人民群众获得公平、公正、审慎的裁判结果。二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申请制度,调整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案件结构、运行机制,全面优化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关系,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推动四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实现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推进法院审级结构由“圆筒状”结构向“金字塔”结构优化转变,对于更好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三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将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可以为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未来审理类似案件作出示范。同时,通过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以提级管辖方式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及时填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分歧、确立裁判规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二、明确定位,在责任履行上“担担子”

    一是坚持履职尽责,坚守廉洁司法“职责线”。基层法院被赋予的功能定位是“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善于思、勤于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司法为民、廉洁司法意识,把服务理念体现在司法办案全过程,着力提升公正司法、纠纷化解、诉源治理等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期盼。二是准确查明事实,坚守公正司法“生命线”。作为一审基层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固定证据、质证认证的作用,提高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能力。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用好用足在线诉讼规则,加大网上证据交换平台应用力度,完善举证质证机制,夯实案件审理基础,促进事实查明,实现绝大多数案件事实、法律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基层,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便民、惠民。三是强化提质增效,坚守司法为民“宗旨线”。设立涵盖金融、家事、道交、破产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做到类案专办。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实施类案指导、统一类案裁判标准上的监督作用,完善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

    三、锚定方位,在战略部署上“扣扣子”

    一是加强诉源治理,构建多元解纷“经纬线”。进一步提升多元解纷成效,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开展制度共建、治理协同、联防联控,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共治。二是深化繁简分流,畅通提速增质“效率线”。巩固深化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果,优化速裁团队配置,加强司法确认,强化小额诉讼、督促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大力推广电子诉讼,提高审判质效。三是围绕案结事了,谱就审判执行“效果图”。提升改革法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释法说理、判后答疑,提升服判息诉率,减少衍生案件。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统筹协调,在工作落实上“钉钉子”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成立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业务指导,细化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强化协同配合。牢固树立改革试点大局观,对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和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最大限度争取支持。各审判业务部门建立协作衔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平稳有序高效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三是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规则。(司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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