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事故,三者损失谁来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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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5日 | ||
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若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还是机动车驾驶人?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相关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潜逃藏匿,确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接受住院治疗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义务后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属于无证驾驶,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向事故车主追偿的条件,要求王某向其支付上述赔偿款17万余元。 王某主张法院已经判决了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自己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认定为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之日起取得向侵权人王某在赔偿范围内追偿的权利,故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1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1.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上述规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个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虽然未将驾驶证被暂扣与无证明确为同一性质,但是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该个人无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驾驶证是行政部门授予个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凭证,驾驶证被暂扣应认定为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中止了其驾驶资格,故应认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驶证已被暂扣,即王某的驾驶资格被暂时剥夺,王某已不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 2.无证驾驶出事故,三者损失谁来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对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即使行为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伤损失。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对事故中受伤第三人权益保障之必要。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即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应该按照公平原则、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确定实际最终承担责任人。无证驾驶行为既是违反法律规定,又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理应给予负面评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上述分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同样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故发生事故后该机动车驾驶人应作为最终责任的承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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