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考研报班遭遇更换老师 学生能否要求机构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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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3日 | ||
作为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往往会面临着人生的又一重要选择,总是要为下一步的考研、考公做些准备。不少同学为提升通过率,会选择一些培训机构“补充能量”。如果学习过程中,机构更换老师,学生对新老师的教学不满意,可以要求退班退费吗? 基本案情 读大三的赵某在去年暑期到来前,报名了考研培训班,想通过这次学习,补齐英语成绩短板。报名前,某教培机构的工作人员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介绍了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包括课程设置、教师队伍、退费方式等等。 赵某表示比较看重师资力量,当前的英语老师也是自己此前关注过的老师。于是,双方约定赵某报名后,由该老师全程上课。但是王某补充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老师时,会选择能力资质相当的替代老师。赵某追问,那后续对课程不满意怎么办。王某表示教培机构会扣除课本费、已上课课时费、500元服务费,剩余费用均可退回。 随后,赵某向该机构支付3.7万元的培训费,并如期参加英语培训。协商期间,机构向赵某发送了一份电子合同,但赵某并未签字。 赵某在学习期间,有了些收获,成绩确实有所提升。可就在此时,培训机构更换了老师。赵某随即与工作人员联系,表示新换的英语老师远不如之前的老师教得好,并提出退课退费的申请。 培训机构表示退费可以,但要赵某先补签合同,再走退课退费流程,需赵某承担相应费用及违约金。赵某表示是机构违约,拒绝签署合同和承担额外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赵某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退还剩余课时费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双方的争议问题是机构是否违约,以及退款金额的问题。机构主张赵某虽然没有签署合同,但已经查阅了合同,合同内容应该按照书面合同内容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教师更换和退费项目已经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和确定,即使有书面合同,亦应该将双方单独确定的内容作为认定合同条款的依据。机构更换资质差距较大的教师违背了双方就教师更换问题达成的约定,应认定违约,故对赵某提出的确认合同解除并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退款金额的问题,机构主张退款应扣除的服务费,依据合同为500元/月,但法院依据双方微信沟通确定的退款扣减项目服务费为500元,认定服务费金额总额为500元。 故判决除“已上课时费、课本费、服务费500元”以外的款项全部退还,机构退还赵某剩余款项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合同内容还是单独沟通确定的内容为准?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并以合同条款表现出来。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通常会有频繁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事先拟定合同内容,如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该条款,则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如双方协商确定的,则为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虽然在书面合同中没有约定更换教师时学员可以解约退款,但双方就更换教师的问题进行了单独确认,合同内容的确认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即赵某在机构不当更换教师时可以解除合同并退款。 另外,从考研教育培训角度考虑,师资力量是学员关注的重点,也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因此,在机构新任教师远远达不到原师资的情况下,学员有依据特别约定享有解除合同退款的权利。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出现歧义应如何解释? 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文义解释,客观主义立场在合同解释中应当居于基础性地位。 本案中,双方在微信沟通时确认退费扣减服务费500元,虽然书面合同中另有约定为500元/月,但是根据双方沟通内容的字面意思,并不能得出服务费500元/月的结论,也不能得出服务费需要结合书面合同认定的结论,故本案最终认定服务费扣减金额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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