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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能动司法,成功化解企业间矛盾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4日

    商河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断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张盟团队成功调解一起追讨服务费案件,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赢得企业好评,为辖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要求,为某乙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内清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共欠建筑服务清运费67908.05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某乙公司拒不履行偿付义务。某甲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其建筑服务垃圾清运费67908.05元。

    调解过程

    商河县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审核通过并指派给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诉前调解指导法官指导调解员多次与某乙公司沟通,从其公司社会信用、经营风险等多角度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并阐明案件在诉前调解的优势和便利,最终某乙公司积极筹集资金还清了该笔欠款,案件于5月15日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标的不大,是典型的“小案”,但“小案”也关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该案中更可以体现出诉前调解的便捷和优势。

    1.程序灵活更高效。诉前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原则,可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在线调解技术,开展远程视频调解,精简诉讼流程,更加灵活便捷。

    2.节约成本更省心。诉前调解纠纷立“诉前调”案号,调解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且调解方式灵活多样,节约了时间和金钱。

    3.保护隐私不公开。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中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调解成功后即使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也无需向社会公开。

    4.维护关系促和谐。诉前调解的显著特征即化干戈为玉帛,不似诉讼程序的剑拔弩张,调解员的居中调解沟通,情理交融,可以使当事人有商有量不伤和气、理性平和解决纠纷,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争执,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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